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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的种类

根据信用证的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加以划分,常见的信用证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不可撤消的信用证(Lrrevocable L/C)
   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消.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

2、可撤消的信用证(Revocable L/C)
   开证行开出可撤消的信用证后,不必征得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消和修改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收益人的收款没有保障,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实际业务中,受益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信用证中应清楚地表明是可撤消的或不可撤消的.不做该种表明的信用证均视作不可撤消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对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再次进行保证的信用证.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银行.

4、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单汇票或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都是跟单信用证.

5、既期信用证(Sight L/C)
   既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内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单据,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既期信用证是单到付款,其特点的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出口商都愿意采用这种信用证.

6、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信用证中保证.在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 )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和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at Sight )

7、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在自由议付信号用证 下被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交给一个或几个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8、循环信用证( Revolving Credit )
   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了规定的金额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来的金额,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次数或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9、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
对开信用证是指交易的双方都对其进口部分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立的信用证

10、背对背信用证(Rack to Back Credit )
   对背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给实际供货人,这另开的新证称为对背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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